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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男,1988年参加工作,现任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科级审判员。2009-2010年执结案件287件,结案率为98.29%,执行结案率为82.59%,执行到位率为58%,所办案件无冤、假、错案,办案数量、质量在全院名列前茅,被评为“武汉市法院优秀法官”、区“优秀公务员”、区工委“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被推荐为全市第四届“公正爱民好法官”的候选人。本文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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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坚持为民司法的理念,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攻克执行难案,力争用高效的执行让人民群众满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0年6月,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某股份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王某在工作中受伤(高位截瘫、伤残程度为三级),一审法院判决3被告赔偿30万元,3被告也曾有共同凑钱履行赔偿义务的想法和准备。当二审法院判决将3被告赔偿金额提升到100万元左右时,3被告的心理落差增大,出现相互观望、逃避的想法。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李某因赔偿数额较高,为逃避债务避而不见。为解决申请人继续治疗的需要,刘敬东对连带义务人某科技公司的10万元债权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另一连带义务人某股份有限公司敦促履行,使其主动履行15万元。这25万元治疗费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但在之后,3被执行人对余款(77万余元)继续采取观望、回避的态度。刘敬东依法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讲法律法规,反复做思想工作,多次与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沟通,找准突破口,最终促成其将余款77万余元(含执行费)全部履行到位,为申请人的康复争取了时间和创造了条件,使案件划上圆满的句号。
刘敬东始终坚持案件质量至上,对新收案件做到深入了解案情,准确把握案件的纠结点、突破点促成执行难点的突破。在执行申请人夏某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科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实际为同一“法律事实”已在本院和其他法院反复诉讼达10余次,互负权利、义务的生效法律文书多达10余份,诉讼历时达7、8年之久,双方积怨甚深,且没有就此了结的迹象。刘敬东深入了解案情,围绕矛盾找准穴位,依照法规指出并化解了几份法律文书的矛盾,解决了当事人的疑虑和困惑,改变双方当事人对法院不信任的看法,让当事人赢得舒心,输得口服,真正实现了“定争止纷”的效果。本文转载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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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敬东同志在执行岗位上工作二十年来,真正做到了“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抵制社会上各种诱惑,把公正执法作为最高的职业道德来对待,勇于坚持原则,努力做到不为私情所扰,不为权势所屈,严格执法,展现着法官无偏无私的坦荡胸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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