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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晖,女,1972年出生,1995年考入建平县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起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共党员。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现任院长助理、党组成员、刑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多年来,她承办了大批难度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出色完成了刑事审判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好评。1997、1998、1999、2000年连续被评为本院“办案能手”,“先进工作者”,2006、2007、2008连续三年被评为县优秀共产党员,2005、2007年被评为市“优秀法官”,2009年被省高级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公正执法托稳天平林朝晖今年37岁,已经做了16年法官,审理了700多起刑事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超审限,无一错案。她锲而不舍追寻的永远是法的的真义,让“和谐、公平、公正”这一法的精神在每一个个案中闪烁出圣洁的光芒。作为一名刑事庭的法官,她工作认真、作风严谨,对所承办的案件不论是主要事实还是细小情节都结合证据进行认真的分析、
仔细的推敲,因而避免了许多冤案错案的发生。
这是一起未成年强奸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在审理时,被告人父母提出其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与公诉机关认定的16周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16周岁户籍证明有明显出入。为查清事实,她一次次往返于看守所、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出生地,反复调查,寻找核实证据。最终发现,被告人张某的邻居和张某出生时的接生人均证实其出生日期为1989年农历10月6日,张某在其村里诊所的《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记载出生日期为1989年11月3日,经查阅万年历,11月3日恰好是农历10月6日。因而其户籍证明的1989年10月6日出生日期应为遵照农村习惯登记的农历日期。而其作案的时间是10月26日,因此距其已满16周岁尚差8天。据此最终认定,被告人未满16岁,从而避免了事实认定错误情况的发生。
案子判决后,知情的朋友打趣她说:“看你受的累,原来就为了这么一个小流氓的8天,不值呀!”她笑着说:“这你就外行了,作为一个法官,我们追求的是事实的公正。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灵魂,也是一个法官一生都应该追寻的最高境界!”追求公平和正义,林朝晖有的不仅仅是耐心、细心,她还有可贵的勇气和敬业精神。2010年5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建平县万寿街道大板沟村一组卖菜,被害人王某酒后前来纠缠。武某边敷衍边欲驾车离开。在发动车的瞬间,王某上前抓住车门,武未顾及王继续驾车前行,将王拖到在地。武匆忙回家并到派出所报案,与民警返回但没找到王某。第二天,武某在卖菜时被县交警带走。原来,武某在车行过程中致王创伤失血性休克,耻骨支骨骨折伴耻骨联合分离,腰椎横突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此案被告人武某被公诉机关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林朝晖接手审理这个案子后,经过仔细研究案情,并多次走访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心中的疑问越来越重:被告人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性能否成立?然而,改变案子的定性,就等于推翻了以前的所有结论,兄弟单位的同事们又会有怎样的想法和反应?短暂的犹豫之后,在情面与公正之间,她毅然选择了后者。合议庭上,林朝晖的话语掷地有声:“被告当时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原告当时的行为是否正常?”她循循善诱,娓娓道来,把整个案子剖析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最终,被告确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件的定性彻底改变。为此,被告特意送来锦旗一面,上书:“持正义秉公执法,维民权深的人心。”
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谭某某与他人打架,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被害人刺伤致死。受理此案后,经过阅卷,她发现该案并不像起诉书认定的那么简单,其中情节较为复杂,应属案情重大,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应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是她及时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和意见向主管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作了汇报,并及时将该案移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人谭某某因犯伤害致死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从而防止了一起重罪轻判案件的发生。
林朝日晖同志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办案作风,表现出一名人民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品格和爱岗敬业精神。多年来,她办理的案件不仅数量多,疑难复杂案件多,而且办案质量高。她的这种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仅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赞扬,而且也得到原被告人及家属的信任和感激。
司法为民情系百姓
林朝晖在办理每一个案件中,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她主审的刑事案件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注重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交通肇事中失去了妻子和女儿,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告人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她受理此案后,不是就案办案,判决了事,而是将如何让被害人能够得到继续治疗放在首位。她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对被告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阐明法律关系,最后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支付28万元的赔偿费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为了保证调解协议得以履行,她了解到被告人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了保,应有一笔保费,于是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对该保费先行冻结,同时敦促被告人将剩余的部分及时履行。当被害人法官手中接过赔偿款时,心里异常激动,一叠连声地说:“谢谢您,法官真是我的大恩人啊!”一起易于激化矛盾的案子在她的手中化解了。
被告人于某与被害人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曾向于借款100元。今年8月7日,于通过电话向赵催要欠款未果,二人发生争吵。当日17时许,赵某得知于某在家时,便携带钢管一根、电棍一只乘出租车来到其住处,继而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用事先藏在自家石头缝内的折叠刀刺扎赵,致其左胸壁刀刺伤,左侧开放式气胸、血胸、失血性休克,右小腿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重伤。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林朝晖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两人原来的朋友关系,且赵在案件起因上负主要责任,同时被告在县城租房,无固定经济来源,并有投案自首过程的实际,积极为二人调解,最终以被告配方原告药费等3.9万元、判处缓刑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化解了二人的矛盾。
被害人马某与被告人赵某系姐姐、妹夫关系,2009年6月17日,马、赵等人为马父过生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因生意上的事与内弟马某某发生争执,马某的丈夫杜某也参与了争执,继而三人厮打在一起。马某上前拉架时被赵某用啤酒瓶扎伤右眼,致马某“右眼外伤,右眼球裂伤”,构成重伤,五级伤残。林朝晖接收此案后,积极做这本是一家人的工作,挨个找马某及其兄弟姐妹谈心,最终被告人赵某及家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并使原来的冤家重新变成了较为和睦的一家人。
不论是坚持正义的审判,还是苦口婆心的调解,从事刑事审判工作以来,林朝晖多年如一日,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敬业奉献。2009年一年,她个人结案106件,居全市首位,无一错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更是达到了92%以上。她以自己无私的奉献维护了她所珍爱的法官事业,她用女性特有的柔情为百姓撑起一片蓝天。
林朝晖同志作为一名优秀法官,无欲无求,甘于清贫,淡薄名利,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她一点一滴平凡而扎实的工作,结下了累累硕果,赢得了当地群众的尊敬和爱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探索创新延伸帮教
近年来,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对这些未成年人犯罪如何体现惩治与宽大相结合、寓教于审,做到审结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是林朝晖经常思考的问题。她细心研究未成年的心理特点,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走出了一条未成年刑事审判的新路子。每受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她必要事先走访被告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及其家庭、学校,了解被告人个性、智力、品行、平时表现,查明其成长过程中家庭结构、社会环境以及犯罪的成因和过程,做到心中有数。在庭审中注意寓教于审,抓住判决后庭审教育,促使未成年被告人转化思想,消除抵触情绪,认罪服法,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王某某、滕某某等十一名未成年被告人共同抢劫一案,其中有四名被告人才刚满十四周岁,有六名被告人亦才满十六周岁。受理该案后,为了查明这些未成年走上犯罪的原因,她通过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了解他们成长的经历,平时表现,尔后,结合庭审中被告人提出自己抢劫的数额均很少,不应构成犯罪的辩解,在庭审教育阶段她着重阐述抢劫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让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什么构成犯罪,尔后结合每个被告人的不同成长经历,分析他们走向犯罪的原因及今后应该努力的方向,使未成年罪犯心服口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她还注重对未成年罪犯庭后的回访帮教,把审判工作向后延伸。一起案件审结了,但法官的责任并没有卸下,在她看来,庭后的回访帮教是巩固办案成果的重要环节,丝毫马虎不得,于是在回访帮教过程中,她付出了更多心血。她带领合议庭成员常常放弃双休日的休息时间,对被判决的“缓、管、免”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倾听他们的心声,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以促进其改造,
未成年罪犯赖某犯抢劫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后,其想继续上学,因其户籍在乡下,县里的学校均以其户籍不在本区为由不予接纳。鉴于其父母均在县城打工,若让其在乡下无人管教,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为了挽救、感化和教育未成年罪犯,她多次约见家长,联系学校,找教育局协调,最终赖某得以重返校园,并由一个失足少年很快成为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
春风化雨、润物无声,她以一名优秀法官细腻的情感触角、博大无私的关爱,践行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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